月亮到底是国内圆还是国外亮?
这一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争议点,其中涉及国内外经济政治等众多领域的发展对比,显然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掰扯清楚的。
但没有异议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确实有着很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萌生的海外生子——让自己的孩子拥有外国国籍想法的中国家长也是愈来愈多。在这样海外生子热潮的推动下,衍生出了不少的海外生子咨询服务行业。
前几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起案件就与海外月子中心咨询公司有关。起因是因为某女子携旅游签证赴海外生子,在飞机降落塞班岛后,却被该国拒绝入境并遣返。
Q:海外生子现在会被遣返了吗?
Q:海外生子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合法的吗?
我国的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里是没有“协助海外生子”这一经营项目,但咨询及预订服务在我国并非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我国法律也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
因此,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业务经营如果在该公司工商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并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公司就可以经营该项业务。
同时,海外生子会不会受到遣返还是要看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选择海外生子的中国父母,多数是以旅游签证多选择海外生子的公民通过旅游签证前往海外,这种情况下,公民自身对其奔赴海外的目的在签约时是明知的,以这种方式入境并生育是否违法,应由该主权国家进行评价。
Q:购买海外生子咨询服务后未能海外生子成功,该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很多购买了该种服务的中国家长会觉得,该公司已经了解并知悉了自己的情况,仍然向自己售出这些服务,是一种虚假宣传甚至欺诈的行为。但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虽然很多当事人在签合同后发现这家公司口碑不好,但这些案外人的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很难作为该中心在涉案合同签约中存在故意隐瞒及诱使消费者错意表达行为的证明。倘若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如前文中提及的被遣返等,则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以及往来的函件约定等进行判定。
Q:海外生子后孩子可以当然获得外国国籍吗?
这与该主权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籍原则有关,只有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出生在该国内的婴儿才会当然获得该国国籍。同时我们还要知道,我国采取的是的双血统主义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国籍确认原则,而且,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诚然,海外产子咨询服务,会引起社会广泛的对于公序良俗的拷问甚至打法律擦边球的质疑。但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签订此类咨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利用的是外国法律关于国籍的规定,利用的是外国在移民、出入境的法律规范和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不对该类行为进行评价的。
最后,小编想提醒各位有计划海外生子的准爸爸妈妈的是:通过旅游签证的方式赴海外生子,以期获得该主权国家的国籍,享受该国家的社会福利是存在很多风险的,具体有拒签、遣返、中介咨询机构隐形收费等隐患。而且最重要的是,一旦发生侵害行为,多数都在国外,权利救济往往会较难实现,国内的帮助也会鞭长莫及。慎重选择方为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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