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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怎么算?

2018-9-1 16:46| 发布者: 小鹿斑比| 查看: 578| 评论: 0 |来自:

  A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一年的   1、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

  A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一年的

  1、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4、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B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

  1、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2、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C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别提醒:

  根据母婴市目前的政策,外地非城镇户籍人员按照规定只能缴纳过渡三险(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如果单位网上操作,把外地农业户籍调整为城镇户籍,缴纳了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在女职工将来领取生育保险时因无法提供外地城镇户籍证明而无法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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