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打工人的工资到账了!不过,工资什么时候发却大有讲究,这家公司就因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吃了个“大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在企业人事薪酬支付的管理中,针对深圳的企业,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再次特别重申:针对是深圳的企业) 1、以月付为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约定支付工资的最晚时间不得晚于次月的12日。 2、不建议直接将工资支付的时间约定为次月12日以后的,因为若是直接将工资支付时间延长5日以上的,需证明自身存在生产经营的困难,而并非可以对此种情形的延长的权利进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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