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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村民哄抢榴莲食物中毒!食物中毒后果由谁承担?

2020-9-2 10:07| 发布者: sn_yls| 查看: 677| 评论: 0 |来自:

8月26日,广西防城港,一艘运载榴莲的货船在万尾海域翻船,大量榴莲漂浮在海面,附近不少村民纷纷打捞。当地有关部门到场处置,但仍有民众不听劝阻将榴莲拿走。视频截图9月1日,广西疾控通报:经检测,此次事件是因 ...

8月26日,广西防城港,一艘运载榴莲的货船在万尾海域翻船,大量榴莲漂浮在海面,附近不少村民纷纷打捞。当地有关部门到场处置,但仍有民众不听劝阻将榴莲拿走。

视频截图

9月1日,广西疾控通报:经检测,此次事件是因感染副溶血性弧菌所引起。该微生物常潜伏于各类海产品,其他食物经海水浸泡也有可能被污染。

副溶血性弧菌是什么呢?

副溶血性弧菌是喜欢盐的微生物,是夏秋季沿海地区食物中毒的重要致病菌。日常喜欢潜伏于鱼、虾、蟹、贝类等海产品,偶尔通过盐腌制品或咸菜、腌肉、咸蛋、酱菜等传播。重点是,海里这种致病菌非常常见,除了海产品外,其他食物包括本次案件中的榴莲,经海水浸泡也有可能被污染,人一旦进食也可以导致食物中毒!

感染副溶血性弧菌后潜伏期为1小时~4天不等,多数为10小时左右。起病急骤,初期有腹部不适,全身寒战,有阵发性加剧且部位不定的腹痛,伴恶心、呕吐,继之发热、腹泻,为水样便、糊状便、洗肉水样便或脓血便。

截至2021年8月27日10时,东兴市各医疗机构报告因食用万尾海域捡来榴莲出现不适症状人员523人次,经医学排查,大部分就诊人员只是稍感不适,其中有腹痛、腹泻、呕吐等不适症状者101人,予以对症处理后陆续自行返家。目前留院观察9人,病情稳定。

哄抢货船侧翻倾倒出来的榴莲,食用后中毒?这还真是个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哄抢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食物中毒后果由谁承担?

按照刑法第268条规定了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较多的人。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江苏、河南、上海高院出台的意见,是指3000、4000元以上。数额在40000元以上,一般就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此外,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如果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哄抢军用物资、文物、抢险救灾防汛扶贫医疗等款物、急需的生产物资、哄抢三次以上,就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那就构成特别严重的情节。

即使没有构成数额较大或者严重情节,哄抢他人财物也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奉劝一句,哄抢有坐牢风险,不要参与!

吃了哄抢来的榴莲食物中毒,在法律上来说,后果很可能要自负。虽然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生产者没有免责事由,就必须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中,恰恰有一个可能可以在本案中适用——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根据产品质量法,如果生产者还没有把产品投入市场,而只是在运输过程中,那么因为他人使用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生产者不承担责任。比如产品被偷走使用。

换句话说,如果这船榴莲,只是生产方或者销售方运输在途,还没有投入市场,那么即使本身有毒,在投入市场之前,也无需对食用中毒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这个免责事由可以适用以外,还有一个免责事由自冒风险。货船侧翻后,榴莲遇水可能变质、被污染,哄抢者食用变质的榴莲导致中毒。如果中毒的原因是这个,那么中毒后果,跟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没有因果关系。本质上,食用榴莲属于哄抢者自冒风险的行为。

因为按照正常人的生活经验,不能捡拾漂流物后食用应是基本常识。漂流物极可能被污水、细菌、寄生虫污染,食用以后会造成食物中毒。哄抢者明知有食物中毒的风险,仍然捡拾漂浮在水面上的榴莲食用,应是自冒风险的行为,由于货船方在本案中无过错,由此造成的中毒损害后果由哄抢者自行承担。

总结一下:哄抢侧翻的财物,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哄抢罪。食用哄抢来的食物,造成中毒,可能无法主张产品责任,对于损害后果,还可适用自冒风险规则免除货船方等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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