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婚待孕的女性和妊娠期的女性而言,许多工作环境中所接触的物质对生殖细胞和胎儿都有毒害的作用。 女性待孕或妊娠期应主动要求停止参加含有汞、砷、铅、苯、镉的生产作业;如有放射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的女性暂时不宜妊娠。 以往曾从事过含铅作业目前已脱离含铅作业环境的女性,最好在检查后再决定是否怀孕。 有过两次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性,应暂时脱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环境。 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胚胎及胎儿的发育产生不良影响,国家规定对妊娠女性的孕期劳动保护是必需的。 如: 不应安排孕期女性从事孕期禁止参加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于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减轻劳动量或者改变劳动的种类。 怀孕 7 个月的女性不应从事夜班劳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工间休息,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职业女性孕前应禁止从事以下工作: 如工作环境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氯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 抗肿瘤药物及乙烯雌酚的生产工作。 环境中放射性物质超过标准的工作。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工作如使用风动工具、锻压作业等。 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工作,如电焊作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