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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017-7-24 15:59| 发布者: 天使angel| 查看: 1071| 评论: 0 |来自:

女职工产假,女职工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上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 ... ...
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
一、产假期间工资 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产假: 正常分娩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三、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 3500 / 30 * 产假天数 =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 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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