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通常是其生父生母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孩子。在法律上,像这种未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受到歧视。其实,未婚生子是其父母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与孩子没有关系。那么,您知道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吗? 单身没有结婚的人要是生孩子的话,就属于未婚生子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会去排斥未婚生子。但孩子毕竟是无辜的,那么,单亲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华律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单亲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意见》列举了八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上户,前七类人员都较明确分类,第八类为“其他无户口人员”。也就是说,事实上所有无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了。 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意见》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此外,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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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后需要有父母的结婚证、准生证等证件才能上户口,可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吗?该如何给非婚生子女上户口? 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如北京市要求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非婚生婴儿就无法随父在北京申报出生登记了。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母一方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司法部门做的亲子鉴定,然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即报户口。 上户口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 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 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
张宁和老婆程某是未婚生子,现在张宁在外地打工,在城市里购买了房子也成功拿到城市户口,但是孩子的户口还没有上,张宁想将孩子的户口上在城市里,将来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都是有帮助的,但是张宁不知道给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孩子是未婚前生的,所以张宁对此事非常懊恼。 根据当地上户口的要求,张宁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提供出生证明,若没有出生证明,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证明自己和孩子是亲子关系。张宁打听到华曦亲子鉴定中心能做上户亲子鉴定,于是就带着孩子到鉴定中心。由于上户亲子鉴定属于司法亲子鉴定,所以张宁需要准备好这些手续。 上户亲子鉴定属于上户关系人自行举证过程,因而鉴定证明仅需鉴定当事人提供: 1、能够证明被鉴定人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身份证明、出生证等。无以上证明者就需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申请鉴定证明。 2、被鉴定人必须到司法鉴定中心采血参加鉴定,并完成身份验证工作。主要验证身份证明、留指纹、照相。 3、如因鉴定人确因不便,不方便到司法鉴定中心采样等,可联系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上门采样和验证身份。 提醒:被鉴定人在半年内输过他人的血,或在两年内进行过骨髓移殖,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需要鉴定者应该避过以上时间。 张宁按照要求采集做了亲子鉴定,7日之后拿到亲子鉴定报告,成功把孩子的户口上好了,实现了给孩子上户口的愿望。 |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一部分人是未婚生子的情况,本来这样的情况对其本身是一个不好影响,国家法律也规定给予一定的罚款,那么,2017年未婚生子罚款是多少?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很多未婚妈妈想要给未婚所生的孩子上户口,但是又不知如何办理。其实给未婚所生子女办理户口,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俗称的罚款。根据每个地方规定的罚款数额不一样,2017年未婚生子罚款是多少,小编将会在下文中给大家一个参考。 2017年未婚生子罚款是多少: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
1、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但是不涉及刑事犯罪。 2、未婚生子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
我们知道,对于未婚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由双方自由协商。那么,如果未婚生子分手后孩子归谁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都会判给女方。除非男方家庭条件非常优越,明显好过女方,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女方又明显不适合带孩子,比如有疾病、经济条件不佳等等。 同居在当前已经不是洪水猛兽,可谓已经见怪不怪了。同居期间生子也是常有的事,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谁来抚养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呢?在法律上有哪些依据呢?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 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谁来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 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