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7、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8、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1、凡怀孕或生育一个子女的,须提供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凡怀孕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含双胞胎),须提供拟入户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名子女均属于独生子女的,在拟入户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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