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香和阿文是一对相亲相爱的小两口,婚后几年没有怀孕消息,小两口很焦急,便去医院检查,医院告知:阿香输卵管堵塞,自然怀孕的几率几乎为零。得知这一下消息后,阿香非常郁闷询问医院有没有治愈的可能,医生说依照目前的情况治愈可能非常小,但可以考虑通过试管婴儿的方法孕育宝宝,就是会比较痛苦。阿香听后赶忙说:“我不怕,只要能怀上孩子我就要试试。” 之后,二人就去医院签署了取卵取精的知情同意书,并开始了试管婴儿孕育的过程,很快胚胎配型成功。阿香因身体比较虚弱,子宫条件又不好,暂时不能做胚胎移植术,阿香要回家调养三个月后才能实施。随后在医生的要求下签署了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和全胚冷冻知情同意书,也就是说他们同意暂时将配型成功的胚胎冷冻。阿香也谨遵医嘱回家调养,但就在这时,阿文出海未归失联,生死未卜。阿香为了深爱的丈夫和失去独子的公婆做出决定,要继续为阿文生育,留下血脉。阿香到医院要求继续胚胎手术,医院听到这样的情况后,提出不能为阿香继续做胚胎移植手术,理由是进行胚胎移植手术需要夫妻同时到场。 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拒绝阿香的要求是否合法?此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应该怎样去解决这个纠纷? 张律师就本案例这样说到,医院不应当拒绝阿香的要求,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首先是有利于患者原则,也就是说要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等,阿香阿文夫妇是符合治疗需要的。并且阿香阿文夫妇也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只要医务人员对阿文阿香夫妇告知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这些就可以进行必要的治疗。 张律师又从保护后代的原则方面谈到,只要不是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不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等,就可以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从阿文失联前签署的法律文书来看,夫妇是没有商业化及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虽然阿文失联,作为医疗机构还是可以依据之前的委托协议(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相关内容,继续完成辅助生殖技术。 张律师还谈到,这也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当然这是假定阿文死亡。 本案例中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关于阿文失联的法律性质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如果阿香或阿文家人申请了宣告死亡。 那么按照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阿文在未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前,阿香还不属于单身妇女。当然如果在阿文被宣告死亡后阿香未再婚。这时候阿香可以被认定为单身妇女。 总之,本案涉及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有利于患者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护后代原则。一旦发生纠纷,阿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小编希望此篇可以帮助到阿香及发生类似情况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