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春秀女士通过媒体表达了重新到高校就读的意愿。我校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其进行沟通,了解诉求。我们将积极协调,努力帮助其实现愿望。山东理工大学2021年6月22日 很多人做事,都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比如二十年多年的事情,谁知道会最终引爆,把自己打回原型,并且身败名裂啊! 比如这段时间,山东爆出两起“冒名顶替案”,冒名顶替者,均是女性。 首先第一则新闻报道是关于冠县人陈春秀被冒名顶替。 2004年,她高考546分,上了大专线,并且被山东理工大学录取,但并没有等到录取通知书,她以为考不上了。 由于家里是贫困户,她没有选择复读,然后出外打工。她做过很多工作,现在是一名民办幼儿园教师。 而陈春秀一直没有破灭读大学的理想,虽然出来工作了,她还是一直力求学历提升。高考“落榜”16年后的2021年月,他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来填补心中的遗憾。 就是这次填报,让她发现自己命运出现重大风水岭的“神奇一幕”。她发现,“陈春秀”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而学信网上的“陈春秀”,照片栏上是另外一个陌生女孩的头像。 事情就此摆明出来,原来自己在16年前是考取大学的,只是被另一个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 这岂可了得。 于是,陈春秀愤而举报,也引发媒体的强烈关注。 媒体介入后,事情引发举国高度关注。 高考公平,最是国人关心的重中之重。 靠读书出来,是很多人改变命运,跻身上层的重要途径。 犹如古代的科举考试,多少人,希望一举成名天下知,然后走上仕途。 就算不能跻身上层,但通过高考,考上大学,然后出来求职,相对而言,比没有文凭谋生容易许多,这也是很多人最为朴素的愿望。 事件引发轩然大波,很快查出,陈春秀的高考录取通知书被另一姓陈的女生陈艳平“截取”。 然后不知道那里的神通广大,肯定不会是她本人的厉害,而是她背后的人厉害了,通过各种关系及人事手段,提取陈春秀的高中档案,然后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加上录取学校的把关不严,这位冒名顶替者得以顺利入读大学。 在就读期间,陈艳平也没有露馅,并且顺利毕业。2007年三年大专毕业后,她进入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审计所工作。工作也算稳定,旱涝保收。 比起被顶替者陈春秀的命运,截然不同。 虽然毕业至今,这顶替者也是用陈春秀的名字生活,也一直没露馅。 本以为生活就这样平安无风无浪过下来。 但是,所谓命运啊,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旦暴露,后果很严重。 命运,是标号加码的。犹如冒名顶替者,前半生享受了别人的“成果”,生活也算一帆风顺,但违法行为暴露后,后半生就需要为此前的违法冒险行为埋单了。 很快,事情暴露后,冒名顶替者的好日子到头。山东理工大学跟进,注销陈艳平的学历,然后她也被所在单位烟庄街道办事处开除,被打回原型!
6月17日,陈春秀发布手写声明,决定向顶替者进行起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冒名顶替者最终被送进了监狱,只能说是咎由自取了。 陈春秀本来可以有另一种更好的人生,但却被另一个人插足,硬是让自己的人生改道,正如她的家人对记者所言: “我们无意去伤害另一个人的人生,就希望给自己的人生讨回一个公道。” 二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有媒体报道称,同在聊城的王丽丽近日反映: 她在1996年以王丽(曾用名)报考了聊城农业学校(当时是中专),因一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误认为未被录取。 在这风口浪尖上,在这动不动就问责的时代,事情很快被跟进。 昌府区根据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发现,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王丽”,冒用了其身份信息。 假“王丽”中专毕业后,进入体制工作,工作顺风顺水,做到了副科级,并且入了党。 如果事情未被披露,她的人生,可以说是大写的人生赢家。 但是,她得到的这一切,不是实至名归的。如果不是顶替了别人的入学,她就没有人生春风得意的起点,进入不了体制工作。 事情真相大白,假“王丽”的好日子到头。昌府区根据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前期调查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给予王某(柳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下一步,对该事件涉及到的其他问题,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世上,为了自己的前途,用了别人的成绩,用了别人的身份,本以为瞒天过海,本以为天衣无缝,本以为密不透风,终究还是在时间面前,还原了事实真相,然后连带自己重新坠落深渊之中! 这些老话,还是重复多说吧: 人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别看现在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 三 比如毕业于中戏的小鲜肉仝卓,在直播中,说漏了嘴,说自己本是往届生,为了高考,花了很大力气,纂改了自己的身份,把往届生变成应届生。 仝卓,当然没有这样大的本事,能够凭自己一己之力这样做,肯定是他背后的力量,比如靠爹。 事实查明,他的继父,拥有一官半职,在当地算是有头有面。然后通过关系,打通各种渠道,最终成功帮仝卓改了身份。 如果仝卓不说,这样的事情,一辈子都没有人知道。 而且,仝卓可能压根就不知道这事情的严重性,可能还觉得是很励志的故事、 于是,在和粉丝互动中,鬼使神差地把这事情说出来了。 说出来,很严重。 而此事的直接结果,是仝卓立马在湖南卫视的王牌节目“快乐大本营”,销声匿迹。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仝卓参加山西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 他的母校中央戏剧学院将他的毕业证取消。 而他的继父,仕途到此为止。临汾市纪委: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其父被撤职、留党察看一年。 然后众多其他相关责任人,或被党内严重警告,或被撤职。 真是仝卓一句话,拨出萝卜带出坑,纷纷为好多年的权力任性埋单。 四 每个人都想自己有更好的未来,比如上面所说的两个冒名顶替者,比如仝卓更改身份,都是如此。 但是,你想更好的未来,难道别人不想吗?别人努力付出了,然后你如此轻而易举用了别人的努力所获得的成绩,来为自己成功的奠基,为何不想这给别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啊! 冒名顶替者,你想成功可以,但请不要伤害他人,请货真价实实至名归,因为这是高考啊,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乎最受人关注的公平问题。 而仝卓,纂改了身份,变成了应届生,虽然还是考不上只招收应届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2013年凭能力考上不分应届往届的中戏,但是,仝卓纂改身份的此举,是违法的,侵犯了高考公平。 通过某种手段,把自己变成应届生,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通过伪造档案或其他材料让自己获得考生资格的行为。 所以,仝卓被打回原型,被注销学历,是罪有应得了。 纵使才艺缠身,能歌善舞,一旦成为"污点艺人”,也只能彻底在娱乐圈凉凉。 毕竟,娱乐圈这样多新人,缺了谁都可以。你又不是地球离开了你就不会转的那一个! 其实,对于任何人而言,人都是很渺小的。 活在世上,谁都希望自己的人生顺利点,是坦途,是一马平川。 但希望是通过自己货真价实的努力,而不是通过所谓违法违纪的“捷径”获取。 必须明白,通过这样得到的坦途人生,往往是一时,而不是一辈子。 比如上述的两位女冒名顶替者,20多年后,最终被一次性拉了清单。 而仝卓更快,毕业三年后,就原形毕露,惨被踢出娱乐圈,连带众多责任纷纷被处理。 他被网友戏称为以一己之力搞垮整个舞弊集团的男人。 人生,不只是春风得意的,还有暗流波涌。 人生的坑,还有一些是自挖的坑,你以为能避免坠落自挖的坑,可能还没有到时候而已。 到了时候,一旦违法暴露,比如上述的冒名顶替和仝卓,就是如此生动演艺了这样的故事: 最终掉进了自挖的坑! 顶替罪怎么处理呢? 目前来看,此类冒名顶替行为严重的是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比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但当下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就是,虽然此类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并非是因为此类行为本身可能涉嫌犯罪,而是因为行为中可能采取的某些非法手段而可能涉嫌犯罪,也就是说,目前刑法并没有从正面出发直接对冒名顶替行为进行刑法意义上的评价,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一个立法漏洞,就当下情形而言,我们都有必要补足这一立法漏洞。 首先,以刑法确立“冒名顶替罪”在我国社会有社会基础和道德基础,并非无先例可循。“冒名顶替”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新鲜事物,一直以来冒名顶替一直被我们的社会基本公德给予负面的否定评价,在传统中华法系中冒名顶替亦是刑罚制裁的行为之一,中国古代,科场舞弊从来就是“杀头”重罪,甚至可以罪及九族,而传统中华法系往往倾向于扩大解释,又不禁止类推解释,因而冒名顶替也往往被纳入到科场舞弊的评价范围之内。基于以上种种,对冒名顶替行为进行刑法层面上的处罚不仅具有道德基础,更具有稳定的社会基础,并非新生事物需要社会公众在一定时期内慢慢接受,其为公众所接受的难度要低得多。 其次,以刑法确立“冒名顶替罪”并非我国独创,有国外经验可资借鉴。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德日刑法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借鉴,而在德日法系中均有相应的罪名直接对冒名顶替行为进行正面且直接的法律评价,因而我国通过刑事立法的手段将冒名顶替行为纳入刑罚处罚范围是有国外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的,也并非对大陆法系的拓展或创新,而仅仅是对我国刑法自身立法漏洞的弥补。 最后,当下我国刑法不足以对冒名顶替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法律评价,因而刑事立法有其必要性。就考试而言,我国目前的刑法有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相应罪名加以规定,但这些罪名的共性之一在于,其进行法律评价的对象往往都是考试之中的行为或考试之前发生,对考试过程产生影响的行为,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这种不影响考试过程而直接窃取他人考试成果的行为缺乏规制和评价,造成了法律规定不能覆盖考试前中后的总体过程。就冒名顶替行为而言,我国刑法并非完全没有规定,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这种规定就是直接针对了冒名顶替用此类行为,但仅有特殊法而无一般法造成的缺陷就是我们不可能针对每一种行为都规定一个特殊法,而脱离开特殊法的行为在无一般法的情形下就会陷入法律评价的漏洞之中,从这一角度出发,设立一个“冒名顶替罪”来进行一般法意义上的对此类窃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利益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都是必要的。 公民的身份信息是重要的隐私、秘密,当今社会任何社会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都是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适格身份,而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乃至于冒名顶替他人进行社会行为,轻者会给被冒名者带来财产和信誉上的损失,重者如冒名上学更是会改变受害人的人生轨迹,而无论如何,这份损失都是不可弥补的,这份损失更甚于财产的损失,正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誉的减损动摇的是受害人的立身之本,学习进修机会的丧失损害的则可能是一个家庭未来的希望,我们不能确定,被冒名顶替上大学者们到底该要求多么高昂的赔偿,他们的人生轨迹,获得更好生活的机会,体验高校生活的权利又能否用金钱来弥补,但我们确信的是,我们这个善良的社会不能再允许此类残忍之事的发生,不能再接受这样胜于夺人性命的恶劣行为,我们需要法律,我们需要刑法。
最后笔者想说,我们不要怕立法之后会变成“僵尸法条”,山东两年242起的数据背后难道不是242个家庭的无奈和绝望?也许刑法的本意就在于“无用”,我们起草刑法,尊重刑法,本质上难道不正是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刑法的全部条文都可以被尘封不用?刑法与民商事法律不同,于刑法而言,事无巨细,事关法益便应当重视,于刑法而言,正义,远重于效率。 |